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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1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范立武与张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立武,张东,高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1739号原告范立武,男,1965年10月8日生。被告张东,男,1980年10月18日生。被告高峰,男,1989年3月2日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26层2603室。负责人皮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茜,女,1985年5月19日生。原告范立武与被告张东、高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瑞洁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范立武到庭参加诉讼,张东、高峰、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经审理查明以下情况:事发时间2016年1月24日14时05分事发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五环内环来广营桥责任认定张东负全责。范立武无责。车辆状况范立武驾驶的×××车登记在×名下。张东驾驶的×××车登记在高峰名下。驾驶人驾驶车辆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否保险情况×××车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3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情况车辆维修费10400元车份钱费2242.5元范立武诉讼请求1、张东与高峰连带赔偿修车费10400元、车份钱2242.5元;2、保险公司就上述费用在交强险及三者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答辩意见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险30万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修车费10400元,车份钱不属于交强险及三者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亦不同意赔偿诉讼费。张东及高峰答辩意见无是否存在垫付否其他查明的问题无本院认为:判决理由赔偿项目是否支持原告请求赔偿方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车辆维修费支持范立武诉讼请求:10400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份钱支持范立武诉讼请求:2242.5元由保险公司承担2000元;由张东承担24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范立武车辆维修费一万零四百元、车份钱二千元。二、被告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范立武车份钱二百四十二元五角。三、驳回原告范立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十三元,由被告张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范立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付瑞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