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贺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914号原告贺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贺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