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经开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指挥庄居委。法定代表人李宗振,总经理。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4号。法定代表人袁立,总经理。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冠亚星城10号楼2-102室。法定代表人袁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银龙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