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芬英与王元才、李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芬英,王元才,李龙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380号原告杜芬英,女,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路,巩义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元才,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龙辉,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芬英诉被告王元才、李龙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芬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元才、李龙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芬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芬英撤回对被告王元才、李龙辉的起诉。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