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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苏建辉与杜寒锋、马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辉,杜寒锋,马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民初573号原告苏建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身份证号码:×××2112。被告杜寒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234。被告马雪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620。原告苏建辉诉被告杜寒锋、马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燕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建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寒锋、马雪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寒锋、马雪霞是夫妻关系。被告杜寒锋因自身需要,于2015年7月2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于2015年12月23日还清;逾期还款需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为追偿债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差旅费由被告承担。当日,被告杜寒锋收到原告支付的40000元并出具《收据》。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时至今日,两被告仍分文未还且一直回避不见原告。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杜寒锋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本金40000元的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马雪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并在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出示: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被告杜寒锋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借款合同、收据、银行客户转账凭证,证明被告杜寒锋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杜寒锋、马雪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出示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苏建辉与被告杜寒锋于2015年7月23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杜寒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利息为月息二十五厘,被告杜寒锋要按月依时付息;逾期还款则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签订合同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上述款项给被告杜寒锋,被告杜寒锋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不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经查,被告杜寒锋与被告马雪霞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明确,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被告杜寒锋应于2015年12月23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给原告,但被告杜寒锋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杜寒锋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杜寒锋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主张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马雪霞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杜寒锋与被告马雪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雪霞在法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马雪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寒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建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马雪霞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杜寒锋、马雪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