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姜家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233号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迎宾路东侧,企业代码60112605-5。法定代表人陈昌,董事长。被告姜家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家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静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