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92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大阳毯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大阳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2民初69号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于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燕,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韬,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大阳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源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大阳毯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大阳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