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2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刘家远、佘百顺与佘百顺、杨盛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远,佘百顺,杨盛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566号原告刘家远。委托代理人刘朴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佘百顺。被告杨盛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远与被告佘百顺、杨盛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远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家远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家远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