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东,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69********,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阜东南路**号。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星汉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珠海赛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审 判 员 李东升代理审判员 鞠燕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