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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赵丽颖肖像权纠���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X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马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梅莉,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孔红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丽颖,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XX区XX路**号**排。委托代理人陈楠,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由上海道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0元,由上诉人上海道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虎代理审判员  沈卫兵代理审判员  胡起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