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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范茂春与赵军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茂春,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321-1号申请执行人范茂春,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赵军,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老观镇。申请执行人范茂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军在银行的存款22441.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黄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