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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骆汉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汉池,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骆汉池,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03021-9.法定代表人童建良。申请执行人骆汉池与被执行人厦门禧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为轮候冻结。此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朝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