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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37号原告孙某某,23岁,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某某,26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