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737号原告孙某某,23岁,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于某某,26岁,现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孙某某与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柏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