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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厦门一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育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育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69号原告厦门一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海发大厦二期壹座A1008号,组织机构代码30314538-9。法定代表人罗镇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林、陈仪玲,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育南,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厦门一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鼎居公司)与被告张育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人民陪审员  卢桂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