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929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谷圣洲,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明武,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谷圣洲,被告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明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到南通打工,夫妻感情尚好。2011年春天,因被告前女友婚后生活不好,常打电话、发短信向被告诉说,被告旧情萌发,夜不归宿,与原告感情疏远。双方吵闹不休。2013年春天,原��患病住院,被告不管不问。近几年来,原告是在被告的辱骂和殴打中度过的。2013年,原、被告分居,2014年被告提出与原告离婚并起草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5年4月22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至今无任何联系。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余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关系比较融洽,双方曾约定在2014年要购买房屋,证明原、被告之间想共同长期生活。被告对原告的过激行为予以理解,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共同经营好家庭,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余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关系比较融洽,双方曾约定在2014年要购买房屋,证明原、被告之间想共同长期生活。被告对原告的过激行为予以理解,被告愿意与原告和好,共同经营好家庭,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庭审中称2012至2013年间,被告给原告汇款共计44200元,且被告有外债共计65000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分割被告给原告的汇款4万元,共同承担债务。原告称被告给原告汇款时,双方在一起生活,钱早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对于被告所称债务不认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自2015年6月分居至今,且原告于2015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被告称2012至2013年间,被告给原告汇款共计44200元,要分割,因2012年至2013年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称钱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现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存款,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称有外债共计65000元,要求共同承担,因原告不认可,本案对此不做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