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陈著涛与罗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著涛,罗晓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民初1645号原告:陈著涛,男,汉族,1979年8月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董丽娜,女,汉族,系陈著涛妻子,1987年4月出生。被告:罗晓刚,男,汉族,1978年5月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荣,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著涛诉被告罗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江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著涛的委托代理人董丽娜,被告罗晓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著涛诉称:2016年2月3日,被告无故将原告停放在昌吉市国美电器门口的新LXXX**丰田霸道车一辆拖走,且拒不返还。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原告新LXXX**丰田霸道车一辆,价值15万元,如车辆造成损失由被告承担;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用1500元。被告罗晓刚辩称,本人是将原告的车拖走,但是因为原告拖欠运输费不结算,而且原告也同意本人将他的车扣押,只要原告把钱还了就把车还给他,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未提交证据。被告举证,原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录音光盘及书面记录一份,内容为:“被告:是不是陈著涛?原告:是。被告:欠的那个钱怎么说呢?原告:我不是说了吗,明天再说,我不是说了吗,车我不往走开,车我停路边上。被告:你没个交代不行啊,车主也在呢,也不能不给钱吧?原告:人在外面呢,我车也不往外面开。被告:我不行就只能把车往走开了。原告:我给你说了,车就停下了。被告:那就没办法了,只能把车拖走了,钱给了车你拿走好了。原告:你看吧,就这样吧。”拟证实被告是经原告同意后将车开走的。经质证,原告委托代理人认可是录音的真实性,但对被告拟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认为原告没有同意让被告扣押其车辆,而是拒绝其扣押。本院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被告将原告所有并停放在昌吉市国美电器门口的新LXXX**丰田霸道车一辆拖走,至今未予返还。本院认为,新LXXX**丰田霸道车是原告所有车辆,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车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是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车开走,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实这一事实,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晓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所有的新LXXXDC丰田霸道车一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65元,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罗晓刚负担164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王江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