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杨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645号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李建雄委托代理人蒲旋,南充市顺庆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海,男,1971年5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