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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2执1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禹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初昭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怡,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沣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化龙,董事长。本院依据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692民初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京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21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继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