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光军与李高建、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军,李高建,王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133号原告朱光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强,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方宇,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高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王春梅,女,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系李高建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军与被告李高建、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高建、王春梅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高建、王春梅位于宜城市鄢城街道办事处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鄢城字第××号);二、查封原告朱光军用于提供担保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32号(市力特电机厂)1幢1单元1层2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 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文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