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终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段一×、张一×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郑振兴、张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一×,段一×,郑振兴,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一×,于天津市蓟县,捕前系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段一×,于天津市蓟县,捕前系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振兴,于天津市蓟县,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二×,于天津市蓟县,农民。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一×、张一×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郑振兴、张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蓟刑初字第017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相关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一、破坏生产经营被告人段一×、张一×、郑振兴、张二×均系天津市蓟县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村民。2011年,前潵水头村南的部分耕地被蓟县经济开发区征收,征地补偿款已发放。2013年12月20日,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前潵水头村南蓟县经济开发区内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铁35KV线路切改工程。2014年3月19日9时许,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在前潵水头村南施工时,部分村民以施工方的混凝土运输车轧坏了本村的道路为由,阻止混凝土运输车进入施工现场,后经协调,阻拦的村民予以放行,但不允许施工方的混凝土运输车再次通过。当日13时许,施工方的两辆混凝土运输车欲再次通过前潵水头村乡村公路,被阻止。因协调未果,负责开发区内征地腾迁等协调工作的蓟县开发区华星公司人员欲在前潵水头村被征用土地范围内另辟道路。段一×为阻止施工,指挥农用车将建筑废料倾倒在新开通的道路上,受段一×纠集到达现场的张一×、郑振兴、张二×亦上前阻拦施工方的挖掘机清理段一×倾倒的建筑废料,当日18时左右,两辆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因时间过长而无法使用,致使已浇筑一车混凝土的塔基未能一次性浇筑成型而作废。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混凝土浇筑的拆除费用和恢复塔基费用共计人民币89350元。案发后,被告人段一×、郑振兴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一×、张二×被公安机关到家中传唤到案。段一×、张一×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录像光盘一张、现场图一张,证明被告人段一×等人破坏生产经营的情况。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铁35KV线路切改工程系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所承包。3、施工图纸复印件、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19日,作废的塔基混凝土方量按照图纸理论计算为35.2方,考虑施工损耗及运输损耗,故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赔付的混凝土方量简记为38方。4、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5年3月19日,天津市蓟县光源电力有限公司作废的塔基拆除费用和恢复费用共计人民币89350元。5、证人张三×证言,证明其是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铁35KV线路切改工程的负责人。2014年3月19日上午,蓟县前潵水头村的部分村民以水泥罐车将本村道路压坏为由,堵住道路,后经领导和民警协调,水泥罐车得以通行。当日12时许,前潵水头村的村民又将道路堵上。后领导决定走南通路那边新修的路。修路过程中,前潵水头村的车往通往塔基的沟内卸了两车土。开发区的挖掘机准备把道平了,以便水泥罐车通过,遭到几名前潵水头村的村干部和村民阻止,导致塔基作废、水泥罐车内的混凝土浪费,造成损失人民币143460元。6、证人张四×证言,证明其在天津市蓟县开发区华星公司负责开发区内征地腾迁等工作的协调。2014年2月,蓟县开发区开始架设35KV高压电线塔基。2014年3月19日上午11时左右,前潵水头村南小学南侧的原乡村公路被人堵上了,其和胡××、宋××到了被堵现场。其给礼明庄镇政府李一×副镇长打电话。李一×到现场后,未协调成功。其在施工现场南侧一个企业院墙北侧外面发现可以铺一条临时路,就调来两台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从那个企业墙外东北角开始挖土开口向西垫道。正施工的时候,前潵水头村主任郑宗才开车到了现场,随后李一×副镇长也过来了。郑宗才说垫也没用,除非飞过去。过了一会儿,段一×指挥三辆农用翻斗车拉着建筑废料倒在开的路口西侧。在挖掘机平整建筑废料时,有村民阻拦,到晚上6时许也没有协商好。负责搅拌车的人说时间太久了,两车混凝土没法用了,他们就将车开走去处理废混凝土。因为塔基需要混凝土一次性浇筑成型,这个塔基刚浇筑一车混凝土就作废了。3月20日上午,施工队又重新开始铺路,将那个作废的塔基清理出来,重新放钢筋、浇水泥。7、证人齐××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蓟县筑信公司混凝土搅拌车司机。2014年3月19日下午1时左右,其开搅拌车往蓟县开发区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南的塔基工地现场送水泥。到了前潵水头村小学南侧的原乡村公路上时,其前面还有一辆拉水泥的车。那车上的人说这条路过不去。其和那辆车的人就将车倒了出来,停在村东边的大道上。然后光源电力有限公司通知其往南开。其在南边新修的路口北侧等着他们修路的时候,看见民警到了现场。一直等到大约下午5时30分,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的一个人让其把灰拉走。因为这车水泥没法用了,拉回公司倒掉了。8、证人卢××证言,证明其是天津电力监理公司蓟县项目监理部监理员。2014年3月19日,其在水头村村南××高压线××号塔基施工现场做监理。上午11时许,第13号塔基浇筑了一车水泥混凝土。中午,施工现场北边的原乡村公路就被人堵上了。两辆送水泥混凝土的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下午,其看见有人用挖掘机在13号塔基东边的大道西侧又新修了一条路,准备让运水泥混凝土的车进来浇筑水泥。修路过程中,其看见有许多农用车往新修的路附近空地上扔倒建筑废料,在挖掘机准备平整农用车堆放的废料时,有人上前不让挖掘机平路。到大约18时许,路一直没通,电力公司郝经理说13号塔基里的混凝土已经初步凝固,再继续浇筑水泥就无法形成一个整体了,而且水泥搅拌车里的混凝土时间太长了,无法使用了,13号塔基作废了。第二天将浇筑的水泥清理出来,重新装钢筋、重新浇筑水泥。9、证人宋××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蓟县开发区管委会华星公司职工,负责开发区电改工程项目关系协调工作,部门领导是张四×。2014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前潵水头村小学东侧的道路上,一辆铃木北斗星汽车停在路中堵路。张三×报警了。经过民警协调,村委会的段二×同意让施工方拌好灰的水泥罐车先过去,后面的车不让过了,让施工方找领导协调好了再走。13时许,那条路又被堵上了。两辆水泥罐车先后开到了那个地方。由于一直没有协调好,后决定由嘉中科技公司北墙外的空地铺一条路。铺路过程中,前潵水头村的村主任郑宗才开车到了现场,说除非飞过去。礼明庄镇副镇长李一×劝郑宗才,郑宗才不听。前潵水头村的段一×让农用车往路两侧空地上拉建筑废料。在挖掘机准备向西继续铺路经过嘉中科技北墙外与水沟相交的东侧时,农用车堆放了几车废料。18时左右,挖掘机到了水沟东侧,想铺平废料,有四五个人到挖掘机前阻拦,其中一个人叫张一×。由于受阻造成混凝土未能连续浇筑成型,塔基作废,水泥罐车里的混凝土已无法使用。10、证人胡××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蓟县开发区华星公司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2014年2月,蓟县开发区开始架设35KV高压电线塔基。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其和宋××在开发区巡视时,塔基施工队郝仕良队长打电话说前潵水头村南小学南侧原乡村公路被堵上了。其和宋××到了被堵现场,看到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后来张四×经理到了南侧施工的塔基前。村委委员段二×也到了现场,说路是他们村的,被轧坏了,不修好了不让走。其让施工队负责人张三×报警了。随后民警和礼明庄镇副镇长李一×到了现场。协商先让一辆搅拌车进入了施工现场。其就离开了。下午1时20分左右,张三×打电话说路又被堵上了。其和宋××、张经理又到了被堵的地方。段二×说没说好呢,所以不让过了。随后由北边来了一辆翻斗车,将一车土倒在了路上。李一×镇长到了现场,协调不了,随后张经理调来一台挖掘机和一台装载机,开始在塔基南侧企业北院墙外东北角开了一个口,准备让搅拌车沿着院墙外侧向西进入塔基施工现场。正在开路的时候,前潵水头村的村委段一×开车到了现场,指挥七八辆农用车向新开的路口里面西北侧堆放建筑废料。前潵水头村的村主任郑宗才开车到了现场,说修也过不去,除了飞过去。道口修好了,正准备沿墙根向西修整一下临时路面,但是有农用车堆了几车废料。在准备将堆放的废料摊平时,四五个人挡在挖掘机前不让干活。到晚上6时许也没协调好,负责搅拌车的人说时间太久了,两辆搅拌车里的混凝土没法用了,随后将车开走去处理废混凝土。因为塔基需要混凝土一次性浇筑成型,这个塔基刚浇筑一车混凝土就废了,所以得挖出原来浇筑的部分,重新装钢筋重新浇筑。11、证人李一×证言,证明其是本市蓟县礼明庄镇副镇长,主管土地和征地拆迁。前潵水头村小学南面的耕地被征收了,除了村民王泽强等十几户,其余村民地上附着物全部补偿到位了。前潵水头村村集体的附着物补偿,因村里未签腾迁协议而没有兑现。2014年3月19日上午,开发区华星公司经理张四×打电话说水泥搅拌车被截住了,其去了现场,并给村支委段二×打电话。段二×到现场后,经询问,其知道是村主任郑宗才的意思,就给郑宗才打电话。郑宗才说村占地附着物的钱还没给,路也轧坏了。其让郑宗才想办法把路通了,郑宗才答应了。其就回去了。吃完饭,其不放心,开车直接去了现场,发现沟北面路上堆了一大堆沙土,车辆无法经过。张四×向领导汇报。其和张四×就在附近查看地形,最后认为前潵水头村南嘉中科技有限公司北墙外可以经过,而且也在征地范围内。张四×就调工程车在嘉中科技有限公司北墙北侧开始垫路。垫路过程中,拉水泥的车试了两次都无法经过,路面太软。当时没人阻拦,其就离开了。后来听说垫到嘉中科技有限公司北侧的水沟的时候,有人阻拦了。嘉中科技公司北院墙北侧原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东侧的排水沟是前潵水头村集体的,均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款已经给了。12、证人郑一×证言,证明其是本市蓟县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村民。2014年3、4月一天下午2时许,其在村南自家的树苗地里等着卖树,看见路西厂子的墙北边有个豁口,豁口东侧两边有很多人。其过去看到村会计段一×在人群里。豁口西侧有一辆挖掘机。有农用车向豁口西侧拉建筑废料。其待了十多分钟就向西到了水沟西侧原来的乡村公路上。路西的施工现场有挖好的井坑,井坑里有钢筋,附近有村民。随后来了两辆拉混凝土的搅拌车。其看见农用车往垫好的沟东侧倒了一堆废料。那辆挖掘机向西开过来,到了那堆土东侧的时候,张一×和一群人到了土堆西侧挖掘机前面。其为了看热闹也在张一×后边跟着到了垫好的水沟处。看见张一×向挖掘机招手,后其就回家了。13、证人王××证言,证明其在原来承包地上拦截施工了。南通路修建之前,其家的地被征了,但隔了二三年,一直没给征地补偿款,现在其孩子治病需要钱,找镇里他们一直拖着。其没办法就堵路了,想让他们尽快解决。14、证人郑二×证言,证明2014年3月的一天下午2、3时,其骑摩托车沿着村小学南侧的原乡村公路往南溜达,快到南边围墙北边附近的一个正在浇筑水泥墩子的工地附近时,看到村委委员段二×在北侧的乡村公路上待着。其在段二×南侧附近路上停下来,看到“兴头”和张一×、张二×、段一×在其南侧一起聊天,听他们说这条道和水沟还没给钱呢,这地方不让过。当时东边大道上停着两辆拉水泥的混凝土搅拌车,有农用车正由大道上往水沟东侧的地上倒砖头瓦块等废料。段一×说垫道用。一辆挖掘机在围墙北侧由东往西垫道。过了一段时间,其看见几辆农用车往沟东侧地上倒了一堆废料,张一×、张二×、“兴头”到了这堆废料前。其就回家了。水沟东侧的地已经征完了,钱已经给了。15、证人段二×证言,证明其是本市蓟县前潵水头村委会的支委。2014年3月的一天中午,其听村民反映有拉水泥的混凝土搅拌车把村东小学南侧没征用的路轧坏了,就到了小学南侧的原乡村公路那。当时礼明庄镇的李副镇长在现场,和其协调。其说先让过去,下不为例,以后施工的车不能由村小学南侧的路经过了,然后其给村主任郑宗才打电话,说下午他们由南边经过。郑宗才说水沟附着物补偿款还没给,南边也不让过。后来村会计段一×和委员王泽强来到现场。其说南边的地已经征完了,钱也给了,应该让过。段一×说水沟附着物钱还没给,所以不让过。下午2时许,其到了塔基施工现场,看见段一×指挥一些农用车往塔基工地东侧的水沟东侧空地上拉建筑废料,张二×、张一×、郑二×、郑运贵的大儿子也在现场。郑宗才开车在东侧的大路上待着,大路西侧有一辆挖掘机正在挖土往西铺道,大路边上停着两辆拉水泥的搅拌车。过一会儿郑宗才开车沿着东侧新铺的道往西来了,将车开到其北边。随后警察到了。警察找郑宗才,郑宗才大声说钱还没给呢,谁也不让过。大约到下午3、4时,挖掘机由东往西快到沟东侧时,段一×找来些农用车往沟东边的土地上倒了一堆建筑废料,张一×、郑运贵的大儿子溜达到了废料跟前。当挖掘机准备挖开这些废料时,张一×和郑运贵的大儿子就到挖掘机前面了,不让挖沟东侧堆的废料,也不让过。挖掘机就停了。后拉水泥的搅拌车走了,挖掘机也离开了。后来也没有浇筑完塔基。堆放废料的地方已经被征用了,钱已经给了,就是水沟附着物的钱没给。16、被告人段一×供述,证明其是本市蓟县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的会计。2014年3月一天上午,其听村民说浇筑塔基的水泥罐车从村小学东墙外的村公路经过,把路轧坏了,没让走。后礼明庄镇领导来协调,让当时被拦下的车过去,之后不走这条路了。当时其在村南给开发区修一条辅路。中午,其和王泽强、段二×、郑宗才都不同意罐车走村里的路。下午2、3时,开发区管委会用挠车把嘉中科技东北墙外修辅路的东口又开大开平了,挠车从扩充的东口往西向塔基方向修道。因为村集体的路和沟的钱给的少,还有争议,其就让农用车往嘉中科技北墙外与沟之间的路东侧倒了二三车建筑废料,不让他们过去浇筑。倒废料的时候,村主任郑宗才也去现场,也说不让开发区管委会的车从其堆废料的地方走。后其就去一边待着了。张一×、郑振兴、段二×等人就站在堆的废料前面拦着想把废料扒平的挠车。一直僵持到晚上6时许,开发区管委会也没干成活,他们就撤了。村民也都撤了。因为罐车没有进场,致使塔基没有一次性浇筑成功。其堆废料的地方被礼明庄镇政府征了,钱也给了。村集体地上附着物和部分村民地上附着物的钱没给。17、被告人张一×供述,证明2014年3月19日下午,段一×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村南阻拦车辆经过。当时其与郑振兴在蓟县城内修车,修完车就回去了。在村南的乡村公路上,西侧是一个打好的桩井。张二×、段二×、郑一×、郑二×还有几个人在现场。段二×、张二×两人说现场的路还有水沟没给钱,不能让施工现场的车辆经过。后来段一×过来单独告诉其拦着施工现场的车辆,不让他们的车经过其待着的地方。后来其看见沟东侧一二百米处的南北大道西侧堆放的土方,被一台挖掘机挖开一个口,几辆货车随后拉来土垫到挖开的路口处,并用挖掘机铺平道路。其看见段一×指挥五六辆农用车由新开的路口向西侧空地处倾倒建筑废料。其为了防止施工队经过,就到被垫好的地方待着。过了一会儿,村主任郑宗才开车来了。随后警察也到了郑宗才跟前,他们说什么其没听见。随后修路的挖掘机向其这边开来,同时段一×的农用车往其站着的沟东侧倒了三车废料。挖掘机准备用挠铺开废料。其和张二×、郑振兴上前阻拦挖掘机。不让挖掘机干活,张二×也在边上说不让过,郑振兴没说话。晚上5时许,其回家了。郑振兴也走了。段一×堆放废料的地方被征用了。18、被告人郑振兴供述,证明2014年3月19日15时许,其和张一×在蓟县修车,段一×给张一×打电话。张一×接完电话后说村南的路被轧坏了,段一×让他们去看看,别让施工方的水泥罐车过了。他们开车从村东头的小学沿着原来的乡村公路走到村南的排水沟,看见张二×和“二刚”等人在现场。他们待在乡村公路与一个企业的围墙北侧十多米的位置,西侧就是工地打好的桩,准备浇注水泥,后来知道是建设电线塔杆的塔基。路东是排水沟。东边大道西侧有一辆挖掘机开了一个路口。段一×从东边过来,让他们看着不要让施工队的车过。随后,段一×回到东边大道边上,指挥十来辆农用车往新开的路口西侧空地处倾倒建筑废料。后村主任郑宗才开车到了现场。警察到了后去找郑宗才,听不见说什么。后铺路的挖掘机向他们待的地方铺过来,段一×指挥农用车往水沟东侧倒了三车建筑废料。挖掘机准备铺平这堆废料时,其和张一×、张二×三人上前拦着挖掘机。挖掘机就停了。大约晚上5时许,其看见段一×走了,就和张一×一起离开了。其他人也陆续离开了。堆废料的地方已经被征用了。19、被告人张二×供述,证明2014年3月19日下午,其在家里干活,村会计段一×给其打电话,说村南边水沟附近施工,钱还没给,让其去现场拦着。其由小学东侧的原乡村公路向南溜达,在施工现场东侧水沟的西侧路上待着。看见张一×、郑振兴、段一×、段二×还有一个叫“光军”的都在沟西侧待着,西侧有打好的桩井和钢筋,准备浇筑水泥,东侧有挖掘机正由东往西铺路。一会儿,村主任郑宗才开车到了现场。随后警察到了郑宗才跟前,说什么不清楚。又过了一会儿,段一×到东边指挥几辆农用车往新开的路口西侧空地处倾倒建筑废料,最后在沟东侧堆了一大堆土。张一×、郑振兴也到了这堆土边上,阻拦挖掘机。挖掘机一直没干活。到了晚上,挖掘机开走了,施工的人都走了,其就回家了。其在的地方在征地范围内,征地补偿款已经发放了。二、寻衅滋事2014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段一×因向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未果而心怀不满,伙同被告人张一×到位于本市蓟县经济开发区的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推倒已垒好的砖墙垛105个。经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39571元。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段一×因破坏生产经营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段一×、张一×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2014年3月9日,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建的围墙墙垛被推倒105个。2、天津市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4年3月9日,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5个墙垛的损失为人民币39571元。3、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6月16日,经天津嘉中科技有限公司的靳××辨认,张一×和郑光耀曾与段一×一起到嘉中科技公司的施工现场,其中张一×将施工现场的一个装灰浆的灰斗子踢翻。4、证人于××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公司在本市蓟县开发区曹庄子村北建厂,正在施工阶段。2014年3月9日早晨6时许,其发现公司建筑工地围墙的墙垛被人损毁了105个,就报警了。被损毁的墙垛高1.5米,三七墙,其中11个已包好水泥,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048元左右。公司开始施工时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的部分村民就到工地阻止施工,后到工地上闹了几次。其怀疑墙垛是他们损毁的。闹事的人其不认识。5、证人靳××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嘉中科技有限公司建筑施工队施工现场负责人。2014年3月9日上午,其发现嘉中科技有限公司外围墙墙垛105个被人在夜里推倒了,不知道是谁推的。其中有10个左右抹好了砂浆灰,其他都刚刚垒好,没有抹砂浆灰。前些天,正在垒围墙的时候,蓟县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的村会计段一×经常到工地内要工程活,不给他们,他们就不让工人施工。有一次段一×又来到垒墙的施工现场要活干。没有谈成。结果他带来的一个叫张一×的男子和一个染黄头发年轻人在现场看着不让工人干活。张一×还将现场装灰浆的灰斗子踢翻了。其要报警他们就离开了。2014年3月9日,围墙垛子被推倒后,他们就没再来捣乱。6、被告人段一×供述,证明2014年开春,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村南被开发区征走的地里施工建厂。其和张一×想要点工程干,就找现场的郭经理要活。他答应给其活干,后来没给。有一次其和张一×去了公司,不让他们干活。张一×把他们一个打好灰的槽子给掀翻了。他们报警了,其和张一×就走了。过了几天的一天晚上9时许,其与张一×电话联系后,一起去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转。到了现场,看见西侧和北侧围墙的墙垛子已经垒好了。其和张一×就从南向北挨个把墙垛子推倒了,到北边把东西向墙垛子又推倒了一部分,然后就回家了。7、被告人张一×供述,证明2014年初,天津嘉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村南被开发区征走的地里施工建厂,段一×多次找他们要点活,他们都没给。段一×挺生气的,就让其跟他去把嘉中科技的墙垛子推倒,其没答应。在其阻拦挖掘机那天之前的一天晚上,段一×打电话让其和他一起去村南正在垒墙的地方去推墙。其与段一×一起到南面正在垒墙的围墙处,看见围墙还没有装护栏,都是垒好的墙垛子,有1米多高。段一×和其将西侧的墙垛子全推倒了,之后把北侧墙垛子也推倒了一部分,然后就回家了。此外,还有下列证据证明案件相关情况: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系他人报警而案发,被告人段一×、郑振兴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张一×、张二×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段一×、张一×的家属向公安机关缴纳退赔款人民币共计140000元,公安机关发还吴××人民币134581元,将余款人民币5419元退还被告人张一×家属。4、证人吴××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蓟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管整个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程建设。蓟县礼明庄镇前潵水头村南建的塔基是蓟县供电局建的一条输电线路,途经前潵水头村南,那块地被开发区征了。当时在浇筑一个塔基时,因为前潵水头村部分村民阻拦,造成塔基没有一次性浇筑成型,作废了。经作价,损失是人民币95010元。为了不影响工期,这部分钱是开发区垫付的。在阻拦塔基施工之前,嘉中科技公司的外围砖垛也被人推倒了,估价是人民币39571元,开发区给企业补偿了。5、证人李二×证言,证明其是段一×的妻子,想替段一×赔偿,先向公安机关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6、证人张五×证言,证明其是张一×的姐姐。想替张一×赔偿。张一×和段一×关系好,段一×什么事都找张一×。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一×、张一×、郑振兴、张二×在已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采取堵路的方式破坏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段一×、张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施工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段一×、张一×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段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张一×、郑振兴、张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段一×、郑振兴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张一×、张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段一×因破坏生产经营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一×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段一×、张一×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段一×、张一×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一×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一×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郑振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张一×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参与堵路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不是个人行为;认定其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估价过高。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张一×提出的其参与堵路是为了维护村集体利益,不是个人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证据证明张一×等人堵路阻拦施工单位车辆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系个人决定,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造成施工单位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关于上诉人张一×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其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估价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张一×伙同他人寻衅滋事造成的损失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一×伙同原审被告人段一×、郑振兴、张二×在已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采取堵路的方式破坏施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段一×、张一×无事生非,任意损毁施工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段一×、张一×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破坏生产经营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段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予以处罚,张一×、郑振兴、张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段一×、郑振兴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和从轻处罚。张一×、张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段一×因破坏生产经营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张一×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对其寻衅滋事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段一×、张一×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对段一×、张一×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一×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峰代理审判员 周 萍代理审判员 李草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薇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