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号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沈可华与许四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可华,许四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号民初934号原告:沈可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许四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的原告沈可华诉被告许四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私下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沈可华承担。审判员 杨良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丽君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