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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霍东建、霍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作明,霍东建,霍方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489号原告解作明。被告霍东建。被告霍方慧。原告解作明诉被告霍东建、霍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解作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