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解作明与霍东建、霍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作明,霍东建,霍方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1489号原告解作明。被告霍东建。被告霍方慧。原告解作明诉被告霍东建、霍方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解作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