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庄树明、庄燕萍与庄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树明,庄燕萍,庄丽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13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庄树明,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庄燕萍,女,1980年9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系上诉人庄树明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庄丽雅(CNONG,LAINGA),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庄树明、庄燕萍为与被上诉人庄丽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371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3月17日向上诉人庄树明、庄燕萍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庄树明、庄燕萍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树明、庄燕萍共同撤回上诉处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637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海瑞代理审判员 贺张翡代理审判员 吴静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廖丽娟速 录 员 谢 冬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