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德玫与青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玫,青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924号原告李德玫。委托代理人刘敬敬,青州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聚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玫诉被告青州市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希庆人民陪审员 狄向阳人民陪审员 孙义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