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汶上县尚军园林有限公司与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汶上县尚军园林有限公司,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庆民,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传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汶上县尚军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良,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汶上县康驿镇前大徐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鲍福建。委托代理人朱斌,山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里能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15)汶民一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汶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先东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