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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昭昭与王翠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昭昭,王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6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徐昭昭。被执行人王翠侠。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夏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