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0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龚伟诉被告刘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伟,刘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1652号原告龚伟被告刘树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伟诉被告刘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