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复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窦英歌与陈鹏、李习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媛媛,窦英歌,陈鹏,李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复字第56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郭媛媛,女,汉族,1983年4月26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郭建(郭媛媛之父),男,汉族,1954年8月14日生,住徐州市云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68年8月24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习奎,男,汉族,1969年7月29日生,住徐州市泉山区。委托代理人孟丙焕,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异议人窦英歌,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生,住沛县。复议申请人郭媛媛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鼓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复议申请人郭媛媛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被执行人陈鹏、李习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丙焕,原审异议人窦英歌到庭参加听证。本院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执异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审 判 长 孙 燕审 判 员 陈玉浩代理审判员 孙 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