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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战领诉被告郭阳阳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4656号原告吴战领,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13日,住禹州市。被告郭阳阳,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9日,住禹州市。原告吴战领诉被告郭阳阳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郭阳阳已被刑拘,原告吴战领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阳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战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吴战领承担。审 判 长 : 李 华审 判 员 :郭晓玉人民陪审员 :XX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 韩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