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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林锦云与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锦云,周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林锦云,女,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文波,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林锦云与周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28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锦云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周文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锦云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费用55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3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1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德锋审判员  陈明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魏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