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法执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庞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法执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秦岭,职务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汉族,25岁,无业,现住商都县。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和盛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庞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另案涉嫌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经查其财产不宜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商民初字第886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下落及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李海东审判员 卫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乃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