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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2民初25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琼海市,现住琼海市。委托代理人:吴玉坤,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琼海市,现住琼海市。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文畅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原告上班时与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1月2日在琼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5月15日生育男孩何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另发现被告好赌,双方常因此发生争吵,被告就暴力殴打原告,造成夫妻难以共同生活。2012年底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27日原告曾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无好转迹象。现夫妻和好无望,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拟证明原告身份及婚生孩子的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的事实;3、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原告已经起诉离婚过的事实。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材料1、2、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1月2日在琼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5月15日生育男孩何某某,其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原告发现被告好赌,双方常因此发生争吵,有时候甚至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发生矛盾。2012年底起原告外出工作,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4月27日原告曾向琼海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无好转迹象,双方互不联系。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另查,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也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自主自愿缔结,符合法律规定,而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案中原告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显见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婚生孩子如何抚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请求由被告抚养婚生男孩何某某,并表示按照其每月收入1500元的标准,原告每月可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孩子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项、第7条、第11条的规定,孩子由被告抚养较为妥善,因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第三,离婚后探望权的保护。原告请求对孩子享有探望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主张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项、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双方婚生男孩何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王某某对婚生男孩何某某享有探望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黎文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 亮书 记 员 崔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