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志雄与黄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雄,黄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03号原告陈志雄,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彭志鹏,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鹏,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志雄与被告黄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卫真代理审判员 郭泽喆人民陪审员 陈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