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苏金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苏金网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9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燕、刘聪奇,北京市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金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与被告苏金网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