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216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肖雪峰与朱海军、邓素琼、肖军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雪峰,朱海军,邓素琼,肖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216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肖雪峰,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9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朱海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7日,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邓素琼,女,生于1977年4月5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肖军华,男,生于1977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大英民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朱海军名下号码号牌为川J638**的小型越野客车,现因申请执行人肖雪峰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朱海军名下的号码号牌为川J638**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