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执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52号申请保全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方政。被保全人:区伏民,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乐路**号*座6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陈月娥,女,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果椂基*座4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陈江桥,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果椂基*座4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吴金笑,女,汉族,1949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果椂基*座4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吴妙梅,女,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号瑞峰华庭*座402,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冯伟强,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号瑞峰华庭*座402,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区伏民、陈月娥、陈江桥、吴金笑、吴妙梅、冯伟强因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区伏民、陈月娥、陈江桥、吴金笑、吴妙梅、冯伟强价值250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保全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支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784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250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区伏民、陈月娥、陈江桥、吴金笑、吴妙梅、冯伟强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