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胜旺、李少雷与许灵飞、张红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旺,李少雷,许灵飞,张红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694号原告:陈胜旺,男。原告:李少雷,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特别授权)。被告:许灵飞(曾用名许小飞)。被告:张红晓,女。原告陈胜旺、李少雷与被告许灵飞、张红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胜旺、李少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灵飞、张红晓的起诉,查二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旺、李少雷撤回对被告许灵飞、张红晓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陈胜旺、李少雷共同承担。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