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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5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胜旺、李少雷与许灵飞、张红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旺,李少雷,许灵飞,张红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694号原告:陈胜旺,男。原告:李少雷,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金耀(特别授权)。被告:许灵飞(曾用名许小飞)。被告:张红晓,女。原告陈胜旺、李少雷与被告许灵飞、张红晓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胜旺、李少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灵飞、张红晓的起诉,查二被告均无反诉请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胜旺、李少雷撤回对被告许灵飞、张红晓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陈胜旺、李少雷共同承担。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