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为民与江克达、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为民,江克达,何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岳���民,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江克达,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被告何万林,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为民诉被告岳为民、江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为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岳为民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