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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岳为民与江克达、何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为民,江克达,何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593号原告岳���民,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江克达,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被告何万林,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为民诉被告岳为民、江克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为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44元,减半收取1872元,由原告岳为民负担。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晓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