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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单以美与任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731号原告单以美。委托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志龙。委托代理人胡小三。委托代理人高维梁,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以美诉被告任志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单以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琳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