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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民初0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匡晓玉与汪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晓玉,汪华林,肖继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01930号原告匡晓玉。被告汪华林。委托代理人王慧峰,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第三人肖继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晓玉诉被告汪华林、第三人肖继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晓玉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晓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晓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匡晓玉负担。审 判 长  冷炳勇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人民陪审员  高小梦二〇一六年四���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芸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