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351号原告:武某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