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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351号原告:武某某,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