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商初字第27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陈达林、邵迎燕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陈达林,邵迎燕,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709-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321-325号。代表人:鲁雄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华嫣,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林。被告:邵迎燕。被告: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3号(6-20)。法定代表人:陈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与被告陈达林、邵迎燕、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达林、邵迎燕、宁波市海曙银翔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82元,减半收取309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41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郭文煌人民陪审员 张新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