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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薛志刚与周敏、瞿闻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刚,周敏,瞿闻洲,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1026号申请执行人薛志刚。被执行人周敏。被执行人瞿闻洲。被执行人袁明。申请执行人薛志刚与被执行人周敏、瞿闻洲、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周敏、瞿闻洲归还薛志刚借款人民币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薛志刚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二、袁明对周敏、瞿闻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周敏、瞿闻洲、袁明负担(该款薛志刚已预交,由周敏、瞿闻洲、袁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薛志刚)。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50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5052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阳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