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吴科、傅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科,傅勇,吴学春,梅永光,杨长永,许胜,万城,王崎,魏家钢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傅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学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永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魏家钢。上诉人吴科因与被上诉人傅勇、吴学春、梅永光、杨长永、许胜、万城、王崎、魏家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上诉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