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中意一路设备交易中心大门正对面。法定代表人肖文欺,该公司总经理。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百和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0714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依法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无房产、车辆信息。4、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二0一六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