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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67号原告孟某。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