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867号原告孟某。被告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夫妻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