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58号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学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村,该局员工。被告: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法定代表人:张礼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诉被告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告安庆市保富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判长 吴青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