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金丽霞与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霞,张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010号原告金丽霞,女,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张玲,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丽霞诉被告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丽霞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丽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丽霞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