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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凤勇与吴柏、李灵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凤勇,吴柏,李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凤勇,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吴柏,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灵芝,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执行人沈凤勇与被执行人吴柏、李灵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柏的收入4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岳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