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海法执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王剑、唐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62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唐田,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6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双)的101房、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9号、广州大道南872、900、902号的201和301房。负责人:叶祝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曙芳,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王剑,住所地湖北省利��市。本院依据(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014号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和被执行人唐田、王剑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333号1栋506房房屋,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剑的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333号1栋506房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烈兵审判员  周旭军审判员  林少宁二〇一六年四月  日书记员  廖钺铃书记员廖钺铃 来自